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8个百分点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材料采购成本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租赁设备成本 3. 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 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5个着力点 1.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2.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3.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4.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5.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2/2 首页上一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