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造师和国外的建造师有何不同?

时间:2016-03-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来源:知乎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导读 最近挂靠执业资格证的新闻被高频次报道,估计打击挂靠的一系列政策将实行。但是对于目前的市场来讲,建造师,尤其是一级建造师还是比较稀缺的,而且有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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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导读

最近挂靠执业资格证的新闻被高频次报道,估计打击挂靠的一系列政策将实行。但是对于目前的市场来讲,建造师,尤其是一级建造师还是比较稀缺的,而且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这批人中也有大部分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建造师执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建造师制度该怎么改革呢?建造师制度最早源于哪个国家呢?现在比较先进的建造师制度是怎么样的?我们会接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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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好在备考一建,顺手拿一建教材的内容回答你的问题吧!不足之处请指正!   建造师执业制度最早源于哪个国家呢?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制度起源于1834年英国,迄今已有180年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了自己建造师制度而且在1997年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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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2002年12月原人社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  

由此可见我国的建造师概念的引入也只是从2002年底才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也只有13年的时间,从一级建造师考核的标准和侧重点也能看出建造师制度用人标准的改变,从原先的基础知识考核到这两年的题目与现场施工实际联系更加紧密,考核更加细致就能看出建造师的职业制度逐渐的由数量上的要求向质量上的要求靠近。由于执业制度的不完善促使挂靠的现象出现,高额的挂靠费使得近些年的各种行业的人员都来考建造师,挂靠之风越演越烈造成行业混论,演变成近些年来有证的不执业,执业的没有证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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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对行业逐步规范化《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中涉及项目经理增加如下条款:项目经理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随着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建造师执业制度也会趋近于规范,市场乱象也会随着规范的相继出台而改变的。待市场规范化之后建造师的价值将不体现在挂证的费用上而是就业价值的体现,对建筑从业人员的我们来说建造师的价值还是很重要滴!!一定要重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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