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测技术
1、 一般规定 (1)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宜具有下列资料:1 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2 构件名称、数量及混凝土类型(是否泵送)、强度等级;3 水泥安定性,外加剂、掺合料品种;混凝土配合比等。4 施工模板、混凝土浇筑、养护情况及浇筑日期等;5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6 检测原因。 (4.1.1条) (2)检测前后回弹仪的率定 回弹仪在工程检测前后,应在钢砧上作率定试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原3.2.3条,现4.1.2条) (3)检测类别 单个构件检测; 批量检测——对于混凝土生产工艺、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条件一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一批同类构件的检测应采用批量检测。 (4)抽检构件数量 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宜少于10件。当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30个时,抽样构件数量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少抽样数量。 (4.1.3条) (5)测区布置要求 a、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宜少于10个。 可适当减少测区数,但不得少于5个的情况: 受检构件数量大于30个且不需提供单个构件推定强度; 受剪构件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 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 0.3m 的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