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2条)选用原则 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测强曲线或专用测强曲线,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和批准后实施。 各检测单位应按专用测强曲线、地区测强曲线、统一测强曲线的次序选用测强曲线。 所以建议采用山东省地区测强曲线,载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4-026-2004第5.0.1条(或附录G)。
2、统一测强曲线(附录A、B) (1)适用范围 a、普通混凝土采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和料、拌和用水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b、采用普通成型工艺; c、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模板; d、蒸气养护出池后经自然养护7d以上,且混凝土表层为干燥状态; e、自然养护龄期为14~1000d; f、抗压强度为(10~60)MPa。(6.2.1条) (2)误差(6.2.3条) 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所依据的统一测强曲线,其强度误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均相对误差(δ)不应大于±15.0%; b、相对标准差(er)不应大于18.0%。 (3)不能使用统一测强曲线的情况(6.2.4条)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测区混凝土强度值不得按本规程附录A或附录B进行强度换算: a、非泵送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大于60mm,泵送混凝土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大于31.5mm; b、特种成型工艺制作的混凝土; c、检测部位曲率半径小于250mm;4 潮湿或浸水混凝土。 3、地区和专用测强曲线 (1)(6.3.1条) 地区和专用测强曲线的强度误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区测强曲线:平均相对误差(δ)不应大于±14.0%;相对标准差(er)不应大于17.0%; b、专用测强曲线:平均相对误差(δ)不应大于±12.0%;相对标准差(er)不应大于14.0%; c、平均相对误差(δ)和相对标准差(er)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附录E变动说明 a、加压值:有(30-80)kN,调整为(60-100)kN,低强度试件取低值; b、试件碳化深度:原规范未要求,新规范提出“在破坏后的试块边缘测量该试块的平均碳化深度”。 c、回归函数公式给出了更合理的形式: (2)测强曲线的制定和适用限制 (6.3.2条)地区和专用测强曲线应按规程附录E的方法制定。地区和专用测强曲线时,被检测的混凝土应与制定该类测强曲线条件相同,不得超出该类测强曲线的适用范围。并应每半年(经常)抽取一定数量的同条件试件进行校核,当存在显著差异时,应查找原因,不得继续使用。 (3)山东地区测强曲线的使用范围 a、符合普通混凝土用材料、拌和用水的质量标准且粗骨料为碎石; b、不掺引气型外加剂(JGJ/T23-2011,取消该规定); c、采用普通成型工艺; d、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的钢模、木模及其它材料制作的模板; e、自然养护或蒸气养护出池后经自然养护7d以上,且混凝土表层为干燥状态; f、龄期为14~1100(100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