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2:主体设计协调指建设项目工程由发包人分别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设计总包服务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部设计服务,上述两种情况下,设计人应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发包人应支付主体协调费。 注3:同时承担表中序号1、2、3、4、5、6项时,系数相加不大于 1.0。 ) 附表七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以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取) 附表八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以单项工程投资额计费) (注:特殊声学设计,当特殊声学装修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清晰界定时,可作为“声学技术咨询”按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计费。) 来源:能源世界 4/4 首页上一页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