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全面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5-08-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1总则 1.1编写目的 帮助建筑业企业进一步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号令)、《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5.3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

5.3.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相应的竣工证明材料。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有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参与验收方的签章及时间必须符合逻辑关系。

5.3.2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业绩考核。

5.3.3以承包合同为准考核,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考核;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考核。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5.4反映指标的工程业绩图纸等相关材料

5.4.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审查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4.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均应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等应是齐全、有效的。

2)设计单位出图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

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

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鉴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5.4.3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只审查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再延伸审查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5.5其他有关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原则

5.5.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5.5.2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5.5.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5.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按其代表工程业绩考核。

5.5.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应考核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本专业工程业绩。以总承包承接的工程业绩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予认可。

5.5.6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考核

5.5.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5.8超越本企业资质承接范围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将不予认可。包括不是在其所取得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与所申报类别资质的工程内容不符的。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在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对应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5.9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5.10企业以保密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此项业绩不予认可。

5.5.11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为准考核,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考核;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考核。

5.5.12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5.5.13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5.5.14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可作为单体建筑的总面积进行考核。

5.5.15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5.5.16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应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5.5.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5.5.18代表工程业绩的完成单位和申报单位应该一致,否则将被重点核查。

6过渡期有关的考核原则

6.1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应考核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换证完成的,方可按照资质升级和增项要求考核。

6.2对企业申请资质换证的,只对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予以考核。

6.3对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按照企业只能选择最多5个类别的资质考核,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考核。

7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7.1通用问题

7.1.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7.1.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换证?

答: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特级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

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资质换证相应材料,不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人业绩,可以不填写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表”。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也可同时申请注销。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资质类别等级按照《标准》重新申请。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7.1.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

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7.1.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7.1.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

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7.1.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7.1.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7.1.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等,均为不能认定的指标。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7.1.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7.1.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能认可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但军队单位除外。 2/4 首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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