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行业资格、资质标准现状分析

时间:2015-08-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本文刊载于《建设监理》2015年3月刊,原题为《工程监理行业资格、资质标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从试点、推行到形成制度,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走过了26个年头。“监理&rdq
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业务满若干年”的基础上,增加“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满3年”的要求,最好这3年的工作实践还要在已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督导下进行,以强调其系统学习与“监理”工作实践的经历。

最后优化报考条件中的职称要求。现行报考条件要“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让本科毕业的考生要工作8年方可报考,很不利于监理企业的人才储备与培养,更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全面良性发展。建议在缩短专业工作年限的同时,淡化职称,把职称条件从报考后移到注册之前,将持有中级职称证书作为注册的条件之一,有利于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理从业积极性。

3.3 优化执业资格等级划分

注册监理工程师供不应求的矛盾,其执业资格设置的单一层级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无论项目大小难易繁简,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均皆一致,形成了监理人力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现象。借鉴国内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和建造师,以及日本的建筑师分级序列,可以设想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或者参照英国的RICS,设为监理工程师和资深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不同层次的监理工程师不仅可以满足建筑市场的不同需求,缓解监理人才市场供需矛盾,同时也有利于监理人才的成长与发展,推动逐步完善监理行业的人才结构。

3.4 优化资质序列、等级及专业划分

资质序列、等级与专业划分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市场的有序、规范与否。

已有的资质序列中,综合资质华而不实形同鸡肋;事务所资质遭制度性限制发展,其资质序列布局在引导、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之外,并不利于行业的结构形态。因此建议取消综合资质与事务所资质。在取消综合资质与事务所资质的前提下,资质等级按现有标准的甲、乙、丙级划分。资质挂靠问题的要害主要在于监理资质与工程等级的挂钩。要想予以根本性解决,可适当参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采取监理资质与工程等级不挂钩,而与经营地域挂钩的方式。

国际上对咨询业基本上都是讲求企业的品牌、业绩,注册工程师资格和从业经历,并无“资质”一说。我们的资质专业越多,细分程度越高,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就越高,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再则,客观上监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应该依据“人”的资格去确定。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资格专业类似于必需品,资质专业类似于奢侈品,增加必需品供应,减少奢侈品,于供需双方应该具有实质性的实惠。由此建议弱化资质,在原有十四项资质专业的基础上适当归并。

3.5 完善制度设计,增强行业自治,落实政府监管

资格、资质标准的研究当从完善制度设计入手,制定形成一个基于行业自治,利于行业发展,发挥市场作用,便于政府监督管理的标准。

增强监理行业的“行业自治(即自主治理)”,行业协会在经济领域中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首先表现为行业自律。提高和完善监理行业的自我治理水平,而非政府的压力,是监理事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多元治理结构下,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立法(制度建设)、服务与监督等宏观层面,与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一道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善制度设计,增强行业自治,落实政府监管。

4 结 语

 

本文对监理行业资格、资质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归纳了我国现行资格、资质标准存有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报考条件、执业资格等级划分、资质序列与资质等级和资质专业划分等建议。除此之外还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强化资格管理,弱化资质审批,完善制度设计,增强行业自治,落实政府监管的合理化建议。

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反思研究,从中找出资格、资质施行与管理实践中有利于监理事业总体发展、有助于监理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监理人才的成长,从而能够惠及建设项目业主方面的成功政策条文和精神,将其传承并发扬光大。同时也要将与其相反的,阻碍或不利于监理事业总体发展的教训,予以明确指出。争取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深化监理行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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