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省水利厅组织召开《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陈川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冯强对《条例》进行解读,副厅长杨炯主持会议。 《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天(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39条,结合浙江实际,突出浙江特点,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把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的实施,是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冯强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承接《水土保持法》,巩固我省水土保持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水土保持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可操作性强,集合各方面智慧三个特点,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准绳,也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武器。 陈川充分阐述了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求全省水利系统要准确把握形势要求,认真学习《条例》各项规定,全面履行水利部门职责,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陈川强调,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中的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坚守廉政防线,确保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中不发生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一是必须依法审批,特别是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水土保持设施落实到位,防止发生水土流失事故而造成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在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安排和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安排和谋取个人利益;三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违规减免,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发生;四是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技术服务单位,不得违规插手水保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招投标事项;五是在审批、检查、验收中,严格执行有关评审、咨询、劳务费管理规定,不该收受的一律不得收受。同时,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观念,切实加大作风建设力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廉政制度,不该干的坚决不干,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努力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水土保持工作管理队伍。 附《条例》全文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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