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5-06-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2月28日,省水利厅组织召开《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陈川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冯强对《条例》进行解读,副厅长杨炯主持会议。 《条例》于2014年9月26

2月28日,省水利厅组织召开《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陈川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冯强对《条例》进行解读,副厅长杨炯主持会议。

《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天(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39条,结合浙江实际,突出浙江特点,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把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的实施,是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冯强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承接《水土保持法》,巩固我省水土保持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水土保持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可操作性强,集合各方面智慧三个特点,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准绳,也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武器。

陈川充分阐述了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求全省水利系统要准确把握形势要求,认真学习《条例》各项规定,全面履行水利部门职责,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陈川强调,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中的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坚守廉政防线,确保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中不发生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一是必须依法审批,特别是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水土保持设施落实到位,防止发生水土流失事故而造成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在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安排和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安排和谋取个人利益;三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违规减免,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发生;四是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技术服务单位,不得违规插手水保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招投标事项;五是在审批、检查、验收中,严格执行有关评审、咨询、劳务费管理规定,不该收受的一律不得收受。同时,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观念,切实加大作风建设力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廉政制度,不该干的坚决不干,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努力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水土保持工作管理队伍。

附《条例》全文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破坏,水旱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1/3 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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