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为动火设置的
固定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预制厂(车间)、锅
炉及焚烧炉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油田公司、XX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