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