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提高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水平,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指导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小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取得资质,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实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SL 472)
1.0.7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