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在水利水电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使工程设计项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通航建筑物、大、中型泵站及闸站等)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合理利用天然资源(水库水、下游尾水、发电机组余热、廊道风等)。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当水利水电工程分期建设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兼顾分期建设和分期投产的需要。
1.0.‘本标准引用的主要标准有:
《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199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