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 50 Hz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3 W~60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