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编者注: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大致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编者注:明确二级建造师为全国范围执业,强调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编者注:内容有较大变化,强调注册建造师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3/6 首页上一页123456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