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将执行新规定!挂靠证书变废纸了?

时间:2015-11-1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住建部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圈惊起不小的波澜。有关人士在第一时间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 一、先来说说大家最关心的建造师的问题。 相关规定: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资质无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根,命根要动,谁不关心?欲知详情,请往下看。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此项内容非常明确,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是取消二字实在是振奋人心。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此项可谓此次调整的精华所在,一级资质3000万,特技资质6000万硬杠杠的取消,将激活一大批优质企业参与到更高端的市场竞争中,众多中小企业早已闻风而动,蓄势待发,建筑市场群雄逐鹿的硝烟已经蔓延开来。。。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一言以蔽之,钢结构大有可为,政策放宽已为先兆。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所谓具体换证要求,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全文见本文后部;二是,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1日失效,还有不到1年的时间,要换趁早,切记切记!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此项调整主要针对升级和增项部分,无论是取消过多的检查,还是取消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都是为了简化,再简化。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看了上文,是不是有点晕,脚手架和模版作业企业资质到底换不换?答案是:换!总出事,不借此整顿一下怎么行?
特别注意

住建部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通知中多次提到的换证工作在最后再次强调,到底要换什么证?为什么要换证?请往下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2/3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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