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