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新《规定》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突出了对承包、租赁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