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39号,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管中心下属项目部、原建设子分公司所承担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需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重庆高速集团参股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路网中心所承担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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