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报告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的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