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制先张法及后张法、单线及双线、箱梁及T梁、全预应力及部分预应力、有碴桥面及无碴桥面的客货共线、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