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报建、代理委托、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洽谈和签订。 第三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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