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癌杭原CA15-3定量侧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
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原理定量侧定癌抗原CA15一试剂(盒)[以下简称“CA15-3
试剂(盒)叼。包括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酶促及非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侧
定试剂(盒)。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拟用于单独销售的肿瘤标志物校准品和肿瘤标志物质控品。
b)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为原理的生物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