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预期连续运行,并应用于患者的呼吸气体监护仪(RGM) (由3.15定义)的基本安全
和主要性能的专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下列要求:
aa)麻醉气体监测;
bb)二氧化碳监测;
cc)氧气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预期与可燃性麻醉剂一起使用的呼吸气体监护仪。
本标准的要求取代或修订GB 9706. 1一2007的相关要求,并将优先于相应的通用要求.
环境方面见附录cc.
注:环竣影响的另外方而见YY/T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