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分类、分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0400, QB/T1280, QB/T 1284, QB/T 1286. QB/T 2923,QB/T 4203. QB/T 4366等相关毛皮标准。特殊要求的产品、出口产品应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产品交付前,供需双方应制定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的核议时限。
产品交付时,以同一品种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交付批。
产品交付时,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数量、面积、质量、等级、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产品交付时,应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质检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保证声明.
产品等级标识应与产品实际状况一致,等级标识与产品实际状况不符,判为不合格。
产品交付后,需方如对产品质量有疑义(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核
议期内提出疑义,如需方未提出异议,视为交付验收合格,供方不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