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组织,初步验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部门,下同)组织,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1.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5 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重新验收。
1.6 验收组织单位以成立验收组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1.7 验收组应对验收内容提出明确的认定意见。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
1.8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