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
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
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
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1.0.4运河工程应贯彻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方针,通航、防洪、排涝、引水、灌溉、生态环境
和城镇规划等应统筹兼顾、相互协调。
1.0.5运河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