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发电企业(火电、水电,
蓄能水电、核电、燃气轮机发电及风力发电等)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价。
2基本要求
2.1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丘
的时间区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2.2本标准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悄况。
2.3“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程序、事件编码,单位代码,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A
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
2.4发电企业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人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