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主要适用于超高压125~200MW 机组及亚临界压力250~600MW 机组的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对进口机组,应按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各电管(电力)局、火电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规定,纳人有关专业的规程制度中,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