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科学合理地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减少污泥又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及其混合污泥处理的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污水预处理中产生的砂砾和栅渣处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或利用。 1.0.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