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MIq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