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使火力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一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广工程的设计。
1.0.3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以电网长期购电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技术要求、长期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煤质资料、工程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为设计依据。
1.0.4火力发电厂设计中所需要的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并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需要
1.0.5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统筹规划本期工程与远期工程。
1.0.6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7火力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按30年设计。
1.0.8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宜采用全厂统一的标识系统。
1.0.9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