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和性能要求、保护系统的保护功能和保护装置及其实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发电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的控制和保护,其他用途的燃气轮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代替GB/T14411-1993《轻型燃气轮机控制和保护系统》。
本标准与GB/T1441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清吹要求(本版的3.2.1.5);
---补充了正常停机和紧急停机要求(本版的3.2.3.2、3.2.3.3);
---增加了同步控制、瞬时超速限制和输出功率限制要求(本版的3.3.5、3.4.8、3.4.9);
---补充了数字电子控制系统的性能指标要求(本版的3.4.3.2);
---删除了环境试验条款(1993年版的5.3);
---修改了数字控制系统要求,整合成3.1(1993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保护装置中信号器和监控参数相关要求(本版的4.3.4、4.3.5);
---增加了环境条件要求(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祥泰、于培敏、张华、孟凡涛、俞建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441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