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年来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了新近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政策。
本规范共分十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资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