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统一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和检测方法,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
验收。
1.0.3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
应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为工程加工
的非标准产品,亦应具有质量检验合格的鉴定文件,井应符合国家
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通风与空调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应
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1.0.5本规范未包括的和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应按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或设计要求执行。
1.0.6通风与空调工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它
专业工种互相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完毕后,应
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
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1.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调试、自控调整及验收等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