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
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矿采选工业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