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预收账款新的调整解析

时间:2017-08-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导语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 本文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预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3%)×3%]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凭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报销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贷:银行存款

(4)建筑企业月末结转时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月末,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所在月的月末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的税收风险

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1)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2)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

3/4 首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尾页
相关关键词阅读:  返回栏目 添加到我的收藏夹
上一篇:【强制性条文】即将发行或已实行规范
下一篇:返回列表
评论功能暂停使用!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www.pv265.com   © 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