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预收账款新的调整解析

时间:2017-08-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导语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 本文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预收

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一般计税项目)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异地预交增值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付工程款及预缴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发包方强行要求开具发票情况下的财务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的财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分别处理如下:

1、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 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 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 3%) ×3%] 

(3)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3%)×3%]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3%)×3%]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3)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的两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在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往往通过项目部的主管会计,向总公司总部申请税款数额,审批后,总公司把税款转让主管会计个人卡,然后主管会计通过个人银行卡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大厅刷卡,缴纳税款。

第二种是:建筑挂靠行为中的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一般是挂靠人先垫资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税款及附加,然后,挂靠人凭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进行报销。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3%)×3%]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2/4 首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尾页
相关关键词阅读:  返回栏目 添加到我的收藏夹
上一篇:【强制性条文】即将发行或已实行规范
下一篇:返回列表
评论功能暂停使用!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www.pv265.com   © 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