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复杂程度”详见《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4年修编版)。 附表三 建筑设计其他服务成本附加系数信息表
注: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附表三中所列的服务时,设计服务成本相应增加,“服务成本附加系数”反映了所增加成本与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基数的比例关系,有区间值的系对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深度与复杂程度采集、分析的结果。 2.“总体设计”指初步设计之前,一些项目需要分步建设,发包人要求编制的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一般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或总图设计不属于总体设计范畴。 3.“设计总包服务”指设计人承担全部(含分包)设计管理责任,“主体设计协调”指建设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时,发包人确定其中一个设计人承担主体设计协调服务,对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来源丨中建设协 2/2 首页上一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