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六、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a、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 3、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的原则: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项目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给预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工程索赔的性质 1)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 3)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 3、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4、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2)不可抗力事件。 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 5)工程师指令。 6)其他第三方原因。 5、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 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