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时间:2016-08-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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