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2015年12月17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环发〔2007〕188号)废止。  

  是否建立了激励机制?

  原管理办法缺少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相关激励机制和措施。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方面,分别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措施的相关要求,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处于建设阶段的工业园区和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建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生态工业链项目等优先审批立项,并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或实施税收优惠。加大示范园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鼓励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等方面技术创新平台。”

  对第三方机构提出什么规范要求?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鼓励园区创建、验收等技术工作采用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形式,“园区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规划”;“鼓励批准建设的园区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园区验收、复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了第三方机构的规范要求,“第三方机构在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中对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开该机构名称,且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示范园区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如何加强园区基础数据档案管理?

  环保、商务和科技部门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数据和档案缺乏相关要求,但在示范园区创建实践中,数据的收集和档案的整理不仅是园区了解自身建设效果的必要信息支撑,也是规划论证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因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针对数据档案提出相关要求:“所有考核指标所需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中注明数据合法来源,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论证时备查并作为验收依据存档。”同时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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