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计中几个容易混淆的做法

时间:2015-07-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民用建筑电气照明设计中,电气的节能、光源的选择、灯位的设置、线路的敷设等等无疑是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配电与控制方式更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础,做好基础设计更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民用建筑电气照明设计中,电气的节能、光源的选择、灯位的设置、线路的敷设等等无疑是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配电与控制方式更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础,做好基础设计更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将火灾应急照明清楚的分为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安全照明三种应急方式,也就是说应急照明是一个总的概念。它涵括了备用、疏散、安全照明三种不同的概念,也指出了三种不同的应用。在JGJ/T16-92 11.3.2.1还针对“应急照明”下了明确的定义。而在不少的刊物中经常可以看到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并列作为标题加以叙述,这种说法可能来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9.2节“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相关的内容,比较上述的几个规范的相关内容就可以发现这些规范中有关“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说的是同一个内容,不免混淆两个不同的概念。若仅仅是说法的不确切的话还无伤大雅,而实际上往往会带来设计内容的差异。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4.2又恢复了JGJ/T16-92的说法,为此就应该用应急备用照明、应急疏散照明、应急安全照明而将不确切的术语摈弃,代之。如果把应急照明等同于备用照明必然在设计中会忽略了的其它相关内容。备用照明通常相对于正常照明而言,即为“正常”而“备用”,正常失去则备用投入,而备用的容量根据建筑的类别及负荷的重要程度按正常负荷容量不同的百分数而确定的。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设计”中都有照明在事故状态(火警、安防)下强制点亮状态的描述,这部分照明应该属于应急备用或安全照明范畴。我们清楚地知道凡是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应设置的应急安全照明,而火灾时,在普通工作照明被火警信号切除时,为了保证人员的有序疏散和消防工作人员的有效灭火,就要求将如防排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栓处、通道长走廊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出口部分灯具、高层住宅楼梯灯等等强行点亮。此时火灾情况下人们的逃生本能,加上对灯具开关的具体位置不熟悉,不可能在火警状态下去有序的操作开关,就要求在火警、安防信号的作用下自动点燃此部分灯具,而不管开关在什么状态下。在大多数情况下火灾时电源(消防电源)仍在正常的运行并没有切除,也就是说这部分应急备用照明灯具是在交流电源供电的情况下强行点亮的。此种情况下不要认为用带蓄电池灯具就可以了,这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因为带蓄电池的灯具只有供电交流电源消失蓄电池才工作,完成“停电点燃”而不是“强制点亮”。当然要求更严格时,不管是否有正常电源火警或安防事故状态下均要求强制点燃的情况下就必须采用有蓄电池的灯具了。

这里必须注意到“停电点燃”和“有电强制点亮”的区分,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上一篇:新手入门之电机必备基础知识
下一篇:影剧院电气照明规定
评论功能暂停使用!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www.pv265.com   © 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