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