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时间:2017-06-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

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九、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十、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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