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认定条件》征求意见

时间:2015-07-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即将新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认定条件》征求意见。该函称,“根据新修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中关于“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总局科技标准司即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专题研究,启动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修订工作。

2013年9月,科技标准司委托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专项政策研究,梳理当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要求,并对原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以下简称“原资质认定条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结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调整和补充,形成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初稿)》。科技标准司组织有关专家和检验机构座谈研讨,对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部门职能的调整,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原资质认定条件“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一是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二是明确“本认定条件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在原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保证与原资质认定条件的有机衔接。

(二)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和人员资质要求进行修订

检验能力要求,增加约束性条款“食品检验机构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验项目,不予认定”,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保证食品检验工作质量;质量管理要求,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和《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GB/T 27401~ GB/T 27406)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检验机构严格按照食品检验的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活动、规范质量管控;人员要求,明确和细化了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

(三)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要求增加相关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接轨

设施和环境方面,对开展重金属检测、农药残留检测、感官分析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提出明确要求,以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在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处置方面,增加相关规定。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方面,对实验室配制的试剂(包括纯水)明确相关规定。

三、其他修订内容

除了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本次修订还进行了部分文字和结构性调整,详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修订对照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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